山西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和保存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數字資源等文獻信息并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三條【基本原則】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和建設書香山西作為重要任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發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系統謀劃、統籌發展,服務均等、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的領導,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資源、古籍保護、運行與維護、總分館建設、免費開放服務等方面的費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脫貧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扶持。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發展。
公共圖書館學會、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學術交流和業務研討。
第七條【社會力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金、設施、設備、文獻信息以及資助項目、贊助活動、參與運營等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宣傳推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宣傳,引導公眾利用公共圖書館資源,提高公共圖書館的知曉度、影響力和利用率。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的宣傳納入公益宣傳內容。
第九條【表彰獎勵】對在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設??立
第十條【規劃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根據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狀況,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設立公共圖書館,有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館舍的公共圖書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1】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
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館舍面積、閱覽座席、文獻信息資源、工作人員、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確保正常運行。
公共圖書館與其他設施合建的,應當有獨立分區,符合公共圖書館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
第十二條【建設要求2】依法批準拆除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的,應當依法進行原址重建或者遷建。重建或者遷建的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建筑面積、設施設備、配置標準等指標不得降低。重建、遷建的應當先建設或者安排過渡館舍。
第十三條【建設要求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配套設施建設,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公共停車場、道路綠化、電信網絡等安全、衛生和環境條件,優化公共交通路線,將公共圖書館標志納入路標、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標識系統。
第十四條【流動設施】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在人員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村(社區)和偏遠地區配備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等,向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五條【崗位要求】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的技術職稱和工作經驗。省、設區的市級公共圖書館館長和副館長中具有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的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占百分之五十以上??h級公共圖書館館長和副館長中應當有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的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館舍面積、服務范圍以及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工作人員,并開展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總分館制建設】本省公共圖書館實行全省域讀者證一卡通、文獻通借通還、數字資源共建共享、聯合閱讀推廣的總分館制。
省級公共圖書館為中樞館,是全省地方文獻收藏中心、聯合編目中心、古籍保護中心和總分館協調協作中心,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省總分館業務標準和服務規范,統籌指導總分館體系的建設和運行。
設區的市級公共圖書館為中心館,負責本行政區域總分館規劃建設、信息化管理系統運行和維護、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數字資源服務等工作,協調總分館體系互聯互通。
縣(市、區)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負責本行政區域分館和基層服務點業務輔導、人員培訓、圖書資源配送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圖書館為分館,按照總館的工作安排和服務標準提供基本服務,指導村(居)圖書室等基層服務點開展工作。
鼓勵其他類型圖書館加入總分館服務體系。
第三章??運??行
第十七條【法人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和運行法人治理機制,吸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讀者參與公共圖書館管理。
第十八條【文獻藏量】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健全館藏體系,兼顧紙質、數字和其他信息資源,館藏文獻總量和年新增館藏文獻量符合國家及本省相關標準。
第十九條【文獻采購】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購文獻信息,加強跨區域、跨系統紙質資源協調采購和數字資源聯合采購。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文獻信息采購咨詢制度,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行業組織對文獻信息采購類別、數量等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條【圖書交存】省內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級公共圖書館交存兩冊(套、件)正式出版物。
省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交存憑證,定期編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圖書捐贈】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出版編印的各類出版物和資料。
公共圖書館應當對捐贈文獻做出評估,選擇納入館藏,并出具捐贈憑證。
第二十二條【地方文獻收藏】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地方特色文獻閱覽室,系統收集山西地方文獻信息,加強館藏文獻整理研究,保存和傳承地方文化。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收集和保護工作,將其出版、編印的文獻資料及時移交所在地公共圖書館,納入公共圖書館的館藏體系。
第二十三條【文獻利用】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新納入館藏的文獻信息及時加工、整理、排序,提高館藏文獻信息利用率。
公共圖書館應當及時清理不適宜的文獻信息,對確需處置的館藏文獻信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古籍保護】省級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古籍普查和古籍保護業務指導工作。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古籍保護、開發和利用,開展古籍普查,建立分級分類保護制度,改善古籍保管條件,培養古籍保護人才,傳承古籍修復技藝,推進古籍數字化建設,整理出版古籍保護成果。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設古籍人才培訓基地,開展古籍保護研究。
第二十五條【安全管理】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運行安全管理制度,配置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數據和網絡安全等設施設備,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依法采取部分開放、預約限流、線上服務、閉館等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章??服??務
第二十六條【基本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一)文獻信息的查詢、普通書刊借閱、普通參考咨詢;
(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的開放;
(三)公益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等社會教育活動;
(四)提供飲用水、無線網絡接入等便民服務;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服務。
鼓勵和支持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公共圖書館提供的文獻信息復制、文本打印、專題信息咨詢、歷史文獻底本提供、古籍修復寄存、傳統文化體驗、文創產品銷售等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用于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開放時間】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開放時間作出安排:
(一)省級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六十六小時;
(二)設區的市級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六十小時;
(三)縣(市、區)級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五十六小時;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三十五小時。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開放時段、開放空間和服務范圍。
鼓勵公共圖書館根據社會公眾需求和自身條件,提供錯時、延時服務。
第二十八條【少兒閱讀服務】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完全獨立的少年兒童服務區域,服務面積不得低于國家相關標準。有條件的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設施設備、文獻信息,開展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在寒暑假期間,可以延長少年兒童閱讀服務時間。
第二十九條【特殊人群服務】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老年人設置閱覽專區或者專座,提供閱讀輔助設備,暢通電話預約、人工預約等渠道,提供人工輔助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提供適合殘疾人需要的文獻信息,配備無障礙通行和閱讀專用設施設備,提供無障礙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對行動不便的殘障讀者提供上門借閱服務。
第三十條【信息公開】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重要事項、年度報告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本館服務范圍、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借閱規則、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一條【數字化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建設,推動運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開展智慧化應用場景體驗服務,提升服務水平。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研究和開發特色數字閱讀產品,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文獻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互聯網、新媒體、移動終端等載體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全民閱讀活動】公共圖書館應當立足館藏特色和資源優勢,打造閱讀推廣活動品牌。
公共圖書館應當在世界讀書日、圖書館服務宣傳周、全民讀書季、傳統節日、重要節日和重大紀念日開展主題宣傳活動。
鼓勵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與公共圖書館合作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第三十三條【新型閱讀空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公共閱讀空間建設,開展圖書閱讀、藝術展覽、文化沙龍等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新型公共閱讀空間成為公共圖書館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鼓勵公共圖書館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建設文化創意空間,開展創意制作、培訓、體驗、展覽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聯合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學校、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聯合開展館際互借、文獻傳遞、參考咨詢、數字資源共享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博物館、文化館、檔案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商場、景區景點、書店等建立聯動機制,通過場地共用、資源共享等方式,聯合開展閱讀推廣和社會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開展學術交流、文獻信息交換、數字資源建設、聯合書目編制等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五條【文旅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拓展旅游公共服務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旅游信息咨詢、旅游地圖、旅游指南等服務。
公共圖書館通過組織研學活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與景區共建閱讀空間等方式,推動公共圖書館服務與旅游公共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志愿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組織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訓、管理、評價和激勵工作,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開展閱讀推廣和讀者服務等志愿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
第三十七條【讀者權利】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
(二)免費、平等獲得公共圖書館基本服務;
(三)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四)向公共圖書館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讀者義務】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
(二)妥善保管并按照規定期限歸還所借館藏文獻信息資源;
(三)遵守公共圖書館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共圖書館秩序;
(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
違反上述規定,丟失借閱圖書、破壞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的應當照價賠償;未按照規定時限歸還所借文獻信息的,按照約定交納違約金;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評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與服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做好績效考評。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讀者意見建議反饋受理和主動征詢機制,定期開展讀者滿意度調查。在館舍顯著位置設立讀者意見箱(簿),公開監督電話,開設網上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圖書館應當自收到意見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答復意見或者處理情況向提出意見的人員或者投訴人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